在德州,当您申请离婚时,您必须告诉法院离婚的原因。这称为陈述“离婚理由”。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法官决定他应如何判决离婚,以及法官在就离婚的特定部分(例如财产分割)做出决定时是否应偏离“正常轨道”。
对许多人来说,离婚的原因可能仅仅是因为关系恶化到一方或双方都觉得他们不能再继续做夫妻的地步。任何一方都没有具体的理由。只是简单的“想要退出”婚姻。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通常会使用“无法承受”的理由。
根据德州家庭法典(TFC) § 6.001,“如果婚姻因不和谐或人格冲突而无法维持,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合法目的并阻止了对和解的任何合理期望,则法院可以在不考虑过错的情况下批准离婚” 。 ”
然而,有时情况可能要求一方列出他或她认为另一方在婚姻期间犯下的“过错”或他或她认为法院应考虑作出有利于他或她的裁决的其他原因。提出该要求的原因之一是要求法院对婚姻资产进行不平等分配,以及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法院可以基于以下原因批准离婚时考虑这些要求:
虐待,这是另一方配偶对投诉方的残忍对待,其性质使他们无法继续在一起。 TFC § 6.002。
婚姻出轨。 TFC § 6.003。
刑事重罪定罪,即是:
遗弃,如果另一方配偶 (1) 出于遗弃的意图离开了提出申诉的配偶;并且 (2) 离开了至少一年。 TFC § 6.005。
分居,如果配偶在没有同居的情况下分居至少三年。 TFC § 6.006。
精神病院监禁,如果在提起诉讼时: (1) 另一方配偶已被监禁在本州或其他州的州立精神病院或私立精神病院至少三年;并且(2) 住院配偶的精神障碍的程度和性质似乎不太可能调整,或者如果发生调整,则可能复发。 TFC § 6.007。
如果您发现您的情况属于上述任何原因,您可能有资格获得赔偿。您是否可以获得赔偿、赔偿的类型和程度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作为提出索赔的人,您有举证责任证明法院应该做出对您有利的判决。由于这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分析,您应该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来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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