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德州家庭法第 102.003(a)(9) 条,“除养父母外,实际照料、控制和占有孩子至少 6 个月的人,在提交请愿书的日期不超过 90 天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孩子监护的诉讼。当然,这并不是唯一可以申请诉讼的情况。
即使祖父母有资格提出诉讼,也不意味着祖父母能够请求父母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
在非父母监护的情况下,祖父母可以像父母一样要求监护权。但是,法院是否可以将监护权授予提出请求的祖父母取决于是否满足某些情况。其中一项要求包括表明指定父母若是拥有单独或共同监护权将显着损害孩子的身体健康或情感发展。
即使祖父母不能要求成为监护人,如果满足某些情况,仍可能要求探视孩子。根据德州家庭法第 153.433(a) 条,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法院可以命令祖父母合理探视孙子女:
(1) 在提出诉讼时,孩子的至少一名亲生父母或养父母尚未终止该父母的法律权利;
(2) 祖父母要求探视孩子,在推定为父母的行为是为父母根据孩子的最大利益行事而拒绝祖父母探视的提前下,祖父母通过提供大量证据证明拒绝探视孩子会严重损害孩子的身体健康或情绪健康;和
(3) 请求探视孩子的祖父母是孩子父母的父母,并且孩子的父母:
(A) 在提交请愿书之前的三个月内曾被关押在监狱或监狱中;
(B) 被法院认定为无能;
(C) 已死;或者
(D) 没有实际或法院命令拥有或接触孩子。
要知道您是否满足这些要求可能需要对您的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因此,您应该首先咨询律师,以确定您的情况是否符合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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