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婚姻過程中任何由一方配偶提供給另一方的禮物均被視為接受方的獨有財產。這與禮物可能是用共同財產資金購買的事實無關。此外,從另一方配偶收到的禮物是獨特的,因為從該禮物產生的任何收入通常也被視為接收方的獨有財產。對於其他的獨有資產,情況可能並非總是如此。
但是,這可能不只是說“這是禮物”就能那樣簡單確認的。畢竟,除非有另外證明,否則婚姻期間獲得的資產通常被視為具有共同財產性質的。提出索賠的人(通常是接收方)通常承擔證明其性質獨立的舉證責任。鑑於大多數夫妻在贈送和接受禮物時都不會考慮這一點,因此在離婚時雙方當事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有時候很難證明這一點。
那麼,您該如何證明您的新鑽戒或全新汽車(比方說,是給您的聖誕節禮物)在本質上是獨立的呢?以下是法院可能考慮的一些事項:
書面文書。是否有任何書面形式的證據可以證明該物品是送給接受方的禮物?可能是契據,聖誕賀卡,短信,或者任何可以表明贈與方打算將其作為禮物贈予接受方的東西。
外觀。是否有目擊者看到贈予方有天贈與的舉動?贈與方是否在公開聲明中表示有意向接收方贈送禮物?贈予方在將財產交給收受方後對此禮物的處理態度如何?
禮物確定的元素。禮物確定的元素滿足了嗎?通常,法院在考慮確定東西是否是禮物時會考慮三個要素:(1)送贈禮物的意圖,(2)把禮物送出的舉動和(3)接受禮物的舉動。
因此,當您擁有物超所值或潛在超所值的禮物時,可能需要確保您有有力的證據。否則,法院可能會認為“禮物”實際上仍然是共同財產,並且能作為共同財產那樣分割給雙方。此外,法院可能會認為“禮物”產生的任何收入也將是共同資產。
儘管保留禮物的證據很重要,但仍可能會有證據不足的風險。解決該問題的更好方法是簽訂婚後協議,明確說明禮物的細節和當事人的意圖。由於這是一個複雜的法律文件,因此您可能需要聘請律師來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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