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真的有“無過錯離婚”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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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有無過錯離婚這樣的事情嗎? 為什麼還要列出離婚的理由? 離婚的其他理由是什麼? 為什麼列出離婚理由很重要?

在德州,當您申請離婚時,您必須告訴法院離婚的原因。這稱為陳述“離婚理由”。這樣做的目的是讓法官決定他應如何判決離婚,以及法官在就離婚的特定部分(例如財產分割)做出決定時是否應偏離“正常軌道”。

對許多人來說,離婚的原因可能僅僅是因為關係惡化到一方或雙方都覺得他們不能再繼續做夫妻的地步。任何一方都沒有具體的理由。只是簡單的“想要退出”婚姻。在這種情況下,人們通常會使用“無法承受”的理由。

根據德州家庭法典 (TFC) § 6.001,“如果婚姻因不和諧或人格衝突而無法維持,破壞了婚姻關係的合法目的並阻止了對和解的任何合理期望,則法院可以在不考慮過錯的情況下批准離婚” 。”

然而,有時情況可能要求一方列出他或她認為另一方在婚姻期間犯下的“過錯”或他或她認為法院應考慮作出有利於他或她的裁決的其他原因。提出該要求的原因之一是要求法院對婚姻資產進行不平等分配,以及其他合理的補救措施。法院可以基於以下原因批准離婚時考慮這些要求:

  • 虐待,這是另一方配偶對投訴方的殘忍對待,其性質使他們無法繼續在一起。 TFC § 6.002。

  • 婚姻出軌。 TFC § 6.003。

  • 刑事重罪定罪,即是:

    • 如果在婚姻期間另一方配偶 (1) 被判犯有刑事重罪; (2) 在德州刑事司法部、聯邦監獄或其他州的監獄中被監禁至少一年,並且 (3) 未被赦免。

    • 法院通常不會批准與因另一方配偶的證詞而被定罪的離婚。
      TFC § 6.004。

  • 遺棄,如果另一方配偶 (1) 出於遺棄的意圖離開了提出申訴的配偶;並且 (2) 離開了至少一年。 TFC § 6.005。

  • 分居,如果配偶在沒有同居的情況下分居至少三年。 TFC § 6.006。

  • 精神病院監禁,如果在提起訴訟時: (1) 另一方配偶已被監禁在本州或其他州的州立精神病院或私立精神病院至少三年;並且 (2) 住院配偶的精神障礙的程度和性質似乎不太可能調整,或者如果發生調整,則可能複發。 TFC § 6.007。

如果您發現您的情況屬於上述任何原因,您可能有資格獲得賠償。您是否可以獲得賠償、賠償的類型和程度取決於您的具體情況。作為提出索賠的人,您有舉證責任證明法院應該做出對您有利的判決。由於這是一項複雜的法律分析,您應該聘請一位經驗豐富的律師來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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