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孫子已經跟我住了一段日子了,我能爭取他的監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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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大多數人認為當他們的孩子長大後他們就結束了作為父母的負擔,但有時事情會發生意想不到的變化。如果您的成年子女無法照顧您的孫子,您該怎麼辦?您怎麼負擔得起撫養孫子的需求?您對您的孫子有任何合法權利嗎?

根據德州家庭法第102.003(a)(9) 條,“除養父母外,實際照料、控制和占有孩子至少6 個月的人,在提交請願書的日期不超過90 天時”可以向法院提起孩子監護的訴訟。當然,這並不是唯一可以申請訴訟的情況。

即使祖父母有資格提出訴訟,也不意味著祖父母能夠請求父母可能享有的任何權利。

在非父母監護的情況下,祖父母可以像父母一樣要求監護權。但是,法院是否可以將監護權授予提出請求的祖父母取決於是否滿足某些情況。其中一項要求包括表明指定父母若是擁有單獨或共同監護權將顯著損害孩子的身體健康或情感發展。

即使祖父母不能要求成為監護人,如果滿足某些情況,仍可能要求探視孩子。根據德州家庭法第 153.433(a) 條,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法院可以命令祖父母合理探視孫子女:

(1) 在提出訴訟時,孩子的至少一名親生父母或養父母尚未終止該父母的法律權利;

(2) 祖父母要求探視孩子,在推定為父母的行為是為父母根據孩子的最大利益行事而拒絕祖父母探視的提前下,祖父母通過提供大量證據證明拒絕探視孩子會嚴重損害孩子的身體健康或情緒健康;和

(3) 請求探視孩子的祖父母是孩子父母的父母,並且孩子的父母:

(A) 在提交請願書之前的三個月內曾被關押在監獄或監獄中;

(B) 被法院認定為無能;

(C) 已死;或者

(D) 沒有實際或法院命令擁有或接觸孩子。

要知道您是否滿足這些要求可能需要對您的情況進行法律分析。因此,您應該首先諮詢律師,以確定您的情況是否符合這些要求。

本博客中提供的內容僅供參考。 這不是法律建議,您對本博客的查看不會形成任何律師-客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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