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以下兒童的探視時間計劃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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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聽說過“Standard Possession Order” (標準探視令), 又名 SPO。但是,您被告知這通常更適合 3 歲及以上的兒童。那麼,法庭會給 3 歲以下的兒童一個什麼樣的探視時間呢?

如果您是幼兒的父母,您就會明白幼兒(尤其是 3 歲以下的孩子)可能需要更多的靈活性。有時候這意味著另一位父母想要得到過夜的探視時間的時候可能會因為餵養而變得困難。也許在孩子足夠大之前需要處理分離焦慮的情況。在安排探視時間時甚至可能需要考慮孩子的醫療需求。即使是同一個家庭的孩子,也可能與他們的兄弟姐妹在年輕時有不同的需求和日程安排。

因此,統一的方法可能不是對孩子最好的,這是可以理解的。

那麼,法院對年幼的孩子會有什麼安排呢?法院如何決定在孩子滿 3 歲之前該使用什麼來作為探視時間?

根據德州家庭法153.254 條,法院在對於 3 歲以下兒童的探視時間做出決定時會考慮 13 個因素。這些因素包括:

(1) 在本次訴訟之前和期間為孩子提供的照顧;

(2) 與任何一方分離可能對兒童造成的影響;

(3) 雙方作為照顧者的可用性以及雙方親自照顧孩子的意願;

(4) 兒童的身體、醫療、行為和發育需要;

(5) 當事人的身體、醫療、情感、經濟和社會狀況;

(6) 探視期間將在場的當事人以外的個人的影響;

(7) 探視期間有兄弟姐妹是否在場;

(8) 孩子需要與父母雙方建立健康的依戀關係;

(9) 孩子是否需要連續性的常規;

(10) 當事人住所的位置和距離;

(11) 對臨時探視時間的需要,該時間表逐漸轉變為預期命令中提供的時間表,建立於:

(A) 孩子的年齡;或者

(B) 一方與兒童的接觸很少或不一致;

(12) 雙方分擔撫養責任、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和

(13) 有關對兒童最大利益的任何其他證據。

如您所見,該列表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

因此,當您想要把您在探視時間方面的立場向法院提出時,或者即使您正試圖為您的孩子製定探視時間計劃,您也應該考慮這些相同的因素。您還應該收集證據來支持您的推理。

或者還有其他方案可以讓每個人和孩子的探視時間更舒適。

如果您是正在經歷有關幼兒的監護權爭議,您應該首先與經驗豐富的家庭法律師交談。這種類型的訴訟有時候並不是簡單明了的。它需要法律論證和分析。因此,如果您得到律師的幫助來完成整個過程,可能會對您更有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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